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238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第一主任:张瑞书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任:刘亚洪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李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任:杨学功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赵文贞 市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庞印宝  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常务副市长工作)

李建国 市应急管理局书记

王家喜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周明复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恒彬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孙志辉 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委员

  :胡燕忠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骥恩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吴军成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志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文杰 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曹秋江 市科技局四级调研员

李惠丽 市工信局副局长

李宗义 市民宗局副局长

王勇刚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泽斌 市司法局副局长

裴庆锐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市人社局副局长

张铁昌 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王宏琴 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赵宝锋 市城管执法局三级调研员

韩志宏 市交通局总工程师

顾德彬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王爱民 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局长

董立宏 市外事商务局副局长

李秀钢 市旅游文广局副局长

曾庆义 市卫健委副主任

赵军卯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和平 市体育局三级调研员

石宝林 市人防办三级调研员

   市海洋渔业局四级调研员

   市烟草局纪检组长

孙莉宁 秦皇岛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郎立壮 市广电副台长

陈立新 秦港股份公司副总裁

张晓辉 中石化秦皇岛分公司党委书记

   中石油秦皇岛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新广 秦皇岛机场分公司副总经理

纪文满 秦皇岛车务段副段长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张恒彬同志兼任。

 

附件: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9


附件

 

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消防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一)共同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捆绑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消防、管业务必须管消防、管生产经营必须管消防”的原则,抓好本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定期研判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实行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行业系统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把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对本行业系统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安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消除盲区盲点,把消防安全任务落到实处。

3.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行业系统应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单位(场所)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和规范化,每半年对本行业系统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排查整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实行挂牌督办。

4.实行消防安全会商研判制度。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消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的消防安全研商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市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5.实行消防安全情况通报、汇报制度。市消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市消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履职情况,指导和督促县区消委会开展工作,每月通报一次全市消防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消防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并汇报市政府

6.实行消防安全约谈制度。市消委会适时对发生亡人火灾或有影响火灾事故、未完成市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书、未按时完成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未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和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

7.实行行业系统领导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领导应定期督导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市消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 

8.实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教育、民政、旅游文广、卫生健康、体育、宗教、文物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纳入部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工作督办、考核评比等内容中,逐步构建常态化消防监督管理新机制。其他行业系统参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物等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9.实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将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在旅游高峰期、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结合各行业系统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有效的火灾防控措施,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10.实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制度。依法负责督促本行业系统内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火灾防控力度,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11.实行“四个能力”建设制度。在本单位及行业系统范围内广泛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的“四个能力”建设活动,提升防控火灾的能力。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责单位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公安部门

1.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督促主办单位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3.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4.公安部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积极部署,认真开展易燃易爆、电动自行车、电气火灾防控等专项整治工作。

6.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位置;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

(三)应急管理部门

  1.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消防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门

1.将消防宣传工作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建立全市消防公益宣传通道,开辟消防安全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消防工作先进典型;

3.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组织各级各类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发布火灾案例警示教育的有关信息和消防安全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引导广大市民关注消防工作;

6.《秦皇岛日报》、《秦皇岛晚报》、秦皇岛电视台、秦皇岛广播电台及所属网站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通过免费设置专题、专栏、刊发消息等形式,引导市民关注消防安全,营造消防安全舆论氛围;

7.根据授权及时发布火灾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五) 社会综合治理部门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支持重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督导各县(区)综治办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当地综治部门基础综合服务等管理平台;

3.将消防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市直部门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内容;

4.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发现及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六)工会

1.组织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消防安全权利,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2.组织开展全市各单位工会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各单位工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群众监督,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七)发展改革部门(含粮食部门)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粮食部门

1.负责本系统地方储备粮储存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2.负责指导市粮食部门所属粮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教育部门

1.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

2.固化学校安全隐患“网格化”管理模式,将“日巡查、周检查、月排查、季度总结”措施常态化;

3.结合老旧校舍改造工作,积极推动学校消防设施升级改造;

4.负责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九)科技部门

1.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同级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3.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2.依法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消防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十一)宗教事务部门

1.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民宗局(办)对宗教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县(区)做好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十二)民政部门

1.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系统年度综合工作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要点,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督促民政服务机构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

3.积极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设施工作,安排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采购安装,将其作为养老、爱老、敬老的一项实际措施;

4.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十三)司法部门

  1.负责指导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监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指导各类司法鉴定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

  2.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法律服务;

3.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全市年度普法工作要点。

(十四)财政部门

1.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标准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消防工作经费,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2.负责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协调、保障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和善后处理资金;

3.统筹安排暑期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市级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负责督促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2.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3.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专项规划,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环节的消防安全把关,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

2.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消防车通道、非机动停车场所(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规划。

(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2.依法对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督促企业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3.推广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4.履行直属单位及直接负责管理的公房和公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演练并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6.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服务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施划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并加强巡查、检查,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效。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停车等违法行为要及时规劝制止,对规劝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督促在建工地施工单位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原材料堆放,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

8.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应设施设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建设专用充电桩,并纳入工程验收内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拟定共同消防设施使用住宅维修资金方案,积极履行相关申请程序。

(十八)城市管理部门(含市园林局)

1.负责直属单位及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供热、城市燃气等行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全市生活、建筑、餐厨和医疗垃圾的消防安全管理;

3.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和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城市区户外广告、城市区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构筑物、建筑物外立面、城市区亮化建设维护、城市区政府投资的夜景照明工程、城市区建筑物和市政设施保洁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5.指导各县区对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法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6.指导各县区对流动摊贩、商铺等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指导各县区加强城市内电动车停放管理,对于影响市容环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电动车乱停乱放充电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8.指导各县区加强对审批占用市政道路的市场、夜市的管理,整治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清理影响消防车通行的户外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确保达到通行要求。

(十九)交通运输部门

  1.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客运站、公交枢纽站、货运站等交通枢纽、车辆修理厂等运输服务场所和长途客车、出租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道路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3.在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及驾驶、装卸管理、押运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参与大型灭火救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火灾事故及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运输车辆的保障工作。

(二十)农业农村部门

  1.负责指导当地屠宰行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2.协助配合做好与农业有关的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林业部门

1.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市区以外的以森林资源管理为主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2.组织开展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火情监视、宣传教育和消防管理培训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外事和商务部门

  1.指导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商贸流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加油站、储油库等成品油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旅游和文化广电部门(含文物部门)

  1.负责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单位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负责直属单位及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设施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指导、监督文化娱乐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3.负责系统内剧团等文艺演出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以文化行政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网络视听持证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5.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文物部门

1.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等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2.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3.加大文物古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十四)卫生健康部门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卫生医疗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工作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2.指导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2.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3.负责依法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4.依法做好电动车市场主体准入工作,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安全标识,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三无”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推广在住宅小区加装电动自行车禁入电梯智能管控系统;

5.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起草、申报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体育部门

  1.负责本系统体育类场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2.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及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3.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十七)人防部门

1.负责城市公用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公用以外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2.加强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场所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海洋和渔业部门

1.履行全市港口设施和港口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渔港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港内以及渔船的消防安全检查;

3.参与和渔业生产有关的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对危险化学品码头作业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十九)烟草局

负责行业内部建设项目、作业现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十)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2.依法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消防安全审查通过的各类银行网点及重要建筑等场所不予颁发金融许可证;

3.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推动公共场所火灾公众强制责任保险的建立,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评估状况合理确定保费。

(三十一)广播电视台

  1.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对广播电视设施、台站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定期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3.配合消防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通过免费设置专题、专栏等形式,引导市民关注消防安全,营造消防安全舆论氛围。

(三十二)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1.定期对船舶、港口及附属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加强内部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

3.规范和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履行本单位火灾扑救等职责。

(三十三)中石油、中石化秦皇岛分公司

1.定期对所属油库、加油站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加强内部员工的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防灭火演练;

3.做好油库、加油站等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按时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保证完好有效。

(三十四)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机场分公司

1.定期对飞机、机场及附属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加强内部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

(三十五)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车务段

1.定期对车务段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及附属设施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2.加强车务段内部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