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秦皇岛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14233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2-12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376/2022-622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提案字〔2022〕014号

 

对政协秦皇岛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142330号提案的答复

 

刘延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安装社区充电桩消除电动车隐患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安装社区充电桩消除电动车隐患的建议”是近年来全市住宅小区亟需解决的内容。针对建议内容,我局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立法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并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条例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2022年4月11日,我局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所属职能范围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的函》进行了回复,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2022年4月29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分析原因

小区在建设初期根本没有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问题,随着电动自行车增多,存在居民上楼入户、楼道停放充电、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个别小区虽配备车棚,但不能满足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的需求;业主安全意识淡薄,对于违规充电的危害认识不足,选择使用“飞线”等违规充电的方式,认为停放到存车处有不安全因素,害怕电动自行车丢失无人承担责任;小区设置集中充电装置缺乏相应的具体指导意见;原有的配套停放区域和充电配套设施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求,开发商原先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多在小区多层或高层住宅房屋的一层或架空层,消防设施和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要求;许多住宅小区没有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专用配电箱,部分老旧小区电路老化;新建小区未提前规划设计专门区域、未配备专用充电设施和消防设施,造成小区居民电动自行车无安全充电场所。

三、具体做法

一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研究解决办法,持续改善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环境条件,规范停放及充电行为,整治乱停乱放及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小区空地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从根源上有效避免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及私拉电线等行为。

二是在老旧小区改造之初,由社区和居民提出安装电动自行车棚及充电桩的需求,设计社区、居民等几方代表实地查看是否满足安装条件,要求车棚和充电桩距建筑物防火间距为六米,电源位置的确定,以及通电之后费用收取的方式,安装以后物业管理问题。

三是要求物业公司在楼内走廊、电梯轿厢以及公示牌等醒目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禁止进楼充电等宣传和提示,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常态化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及时对小区内消防通道、设备间、走廊、步行梯等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进行清理,确保消防通道等区域畅通。推进智慧电梯完善和应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不文明充电行为及时劝阻,随时向公安、消防、城管、辖区办事处等部门进行举报,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配合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召开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推进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安装、治理等工作进行部署,协调资源规划部门将新建小区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纳入规划条件;联合公安、消防、应急、城管等部门重点打造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示范工程;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形成全民监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安全共享的良好氛围。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签发领导:刘勇

联系人及电话:王怀鑫   3961933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