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秦皇岛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4109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30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35/2021-501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类
提案字〔2021〕55号
对政协秦皇岛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41099号提案的答复
薛守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出台政策对我市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载重量适当的放宽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车辆超限超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超载车辆时刻威胁道路、桥梁的安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和生命财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公交【2018】337号)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一步规定了轴数、车型及总质量限值(吨),在超限超载车辆路面治理工作中,执勤交警认真履行治超工作中赋予交管部门工作职责,不得降格处罚、随意执法、弄虚作假、变通处罚。2020年市治超办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治理严格落实“六个不放行”制度的通知》(秦治超办函﹝2020﹞1号)明确规定:各联合治超站要求严格执行“六个不放行”制度,即:车辆和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处罚不放行、超限超载不卸载不放行、非法改装不恢复原状不放行、改装源头不查清不放行、货运源头不查清不放行、行驶路线不查清不放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公安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执勤执法规范的要求,不得突破法律规定随意降格处罚。
领导签发:赵然
联系人及电话:王磊 3950017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