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41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3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建议字〔2020〕35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1-391

吴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城区‘僵尸车’活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将此建议交由各市政府分别研究办理。我市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非常重视,责成市公安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认真研究办理,力求工作实效。

近年来,我市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对城市公共场所停车位进行施划,大大缓解了市民停车困难。一些长期无人使用维护的车辆(俗称“僵尸车”),外观残旧破损、轮胎干瘪,长期停放在停车位上,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影响市容环境。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停车秩序、净化市容环境,我市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僵尸车”综合整治。

一、积极宣传发动。在电台、电视台大力开展“僵尸车”整治行动宣传,向社会公开“僵尸车”举报电话,积极推动广大市民对“僵尸车”整治行动的关注和支持。建立群众报告、社区排查、交管和城管部门核查、部门协作配合的治理机制。

二、排查核实信息。公安交警支队联合城管执法局和社区开展“僵尸车”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僵尸车”采集车辆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并登记造册,固定车辆形态和停车地点等基本信息证据。根据排查采集的“僵尸车”基本信息,查询核对车辆综合关联信息,对于车辆关系人信息明确并能够及时联系上的,通知限期处置。对因车辆关系人信息不明确而无法通知的,或者信息明确但通知关系人后未按期限处置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停放。

三、依法分类处置。将已拖移“僵尸车”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依法分类进行处理。一是对拼接、报废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报废。二是发现有涉嫌盗抢、赃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车辆,及时做好登记,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妥善处理。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四是无主车辆自公告之日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依法以无车主车辆进行处理。对依法处理的“僵尸车”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基本档案和工作台账备查。

2019年以来,市公安交管部门共排查发现各类疑似“僵尸车”1011台,均建立详细台账。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订相关方案、通告,规范工作程序,坚持文明执法,确保市区无“僵尸车”占用公共资源,确保道路畅通。

感谢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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