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2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3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建议字〔2020〕29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1-388

王红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食品卫生隐患防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政府将此建议交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分别研究办理。我市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非常重视,责成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认真研究办理,力求工作实效。

一、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按照省政府食安办《河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市建立了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具体规定。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的管理,包括组织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等。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登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并向上一级汇报。

二、实行农村流动厨房备案登记制度

开展农村流动“饭店”食品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排查活动,掌握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单位、乡村厨师有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要求,对农村集体聚餐提供餐饮服务的实行登记管理,在其符合场所、设施、人员、制度等相关要求后,核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三、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目前,我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已多次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进行集中培训,学习省政府食安办《指导意见》,发放《河北省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告知其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方式、报告时限和报告渠道。各县(区)对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的机构和监管人员、监管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确保接到报告后能够及时出动,对聚餐加工场所环境卫生、索证索票、加工制作过程等进行现场指导。

四、落实农村集体聚餐有关人员主体责任

按照省政府食安办《指导意见》精神,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制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协议书参考样本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样本,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事前必须签订食品安全协议书和食品安全承诺书。举办者负责履行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检查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办理报告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并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我市将进一步坚持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常态化监管,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宣传省政府食安办《指导意见》和相关法规,向农村地区群众及时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引导广大群众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报告指导制度。市政府食安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农村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不履行管理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感谢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421

 

 

 

领导签发:杨学功

联系人及电话:潘铁成、徐 凌 (03353220397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