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

发布时间:2022-11-17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000357720/2022-279

秦皇岛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2022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市教育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市教育局领导活动。包括主任、副主任出席会议、部署工作、调研考察等政务活动及重要外事活动。

2.市教育局制发文件。包括秦教育局、秦教办等公文。市教育局报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市教育局报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市教育局向国家有关部委或平级县区、部门的行文,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不予公开。

3.市教育局应急管理。包括应急预案、保障机构、保障措施等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等。

4.市教育局年度工作报告、市教育局大事记。

5.市教育局领导工作分工,市教育局机构设置和组成等。

  (二)公开形式

1.中国秦皇岛政府网(www.qhd.gov.cn)。

2.市教育局门户网站。(jyj.qhd.gov.cn)是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市教育局在门户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秦皇岛市档案馆、图书馆均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以上地点查阅秦皇岛市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教育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教育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秦皇岛市教育局办公室,通讯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85号,联系电话:0335-3865000邮政编码:066000。

(二)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秦皇岛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秦皇岛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工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