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1-13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000220353/2020-18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局《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qhd.gov.cn81/未在以上平台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1 、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民宗局办公室当场书面申请。地址:秦皇岛市迎宾路98号。   联系电话:5308009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厅(电话:3220519)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