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8-11-30        发布机构:气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402470494/2018-9

秦皇岛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秦皇岛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秦皇岛市气象局门户网站 (网址:http://172.18.33.8/a/qhd/)上查阅《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或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还采取新媒体、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国秦皇岛(www.qhd.gov.cn)是秦皇岛市政府门户网站,秦皇岛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

2.秦皇岛市气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172.18.33.8/a/qhd/
      3.秦皇岛市气象局新媒体公开平台。腾讯微博,公众号:秦皇岛天气;秦皇岛市气象局微信公众号,公众号:秦皇岛天气。

4.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秦皇岛市档案馆、图书馆均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以上地点查阅公开的文件。
    
市档案馆地址:海阳路260
    
市图书馆地址:秦皇东大街80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机构:秦皇岛市气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市气象局办公楼四楼,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行政班时间。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35-3033487,传真号码0335-3233811。通信地址:秦皇岛市气象局,邮政编码066000电子邮箱地址qhd3033487@163.com

(二)公开范围

市气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范围为面向全社会公开。除市气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气象局申请、经批准后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面向申请人公开。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推荐填写《秦皇岛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秦皇岛气象信息网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做好记录。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