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1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70/2017-092416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

(异常)数据处置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相关科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操作规程》(冀环办字函[2017]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科学制定了《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操作规程(试行)》,并经过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操作规程》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7522

 

 

 

 

 

 

 

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

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监【2016172)和《河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全市统一、高效、规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秦皇岛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第三方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市环境保护局、县区环保分局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超标(异常)数据是指“市级或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通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的自动监控设施获得的监控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时自动统计数据分为:

  1.因污染防治设施未稳定运行或停运导致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数据;

    2.因企业生产启停、闷炉等因素影响氧含量,导致烟气折算值数据超标;

3.因自动监控设备校准、标定和现场比对监测导致的数据超标;

4.因自动监控设备故障导致的异常数据

5.连续6小时为0值的数据;

  6.连续6小时数值不变化的数据;

  7.连续6小时缺失数据;

  8.负值数据;

    9.其它异常数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信息监控中心负责超标(异常)数据的转办、协调、督导和监督县区信息监控中心做好超标(异常)数据审核工作;市环境执法支队负责超标案件的跟踪督办,负责监督超标(异常)数据的现场执法工作;县区信息监控中心具体承办市信息监控中心转办的超标(异常)数据核实查处,以及数据调查处理的初审上报工作;县区环境执法大队负责超标(异常)数据的现场执法;县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污染源的现场人工监测工作。

第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超标(异常)数据的核实上报和相关处理,第一时间向属地环保分局报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第三方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委托方做好设备的维护、校准工作,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对于设备校准、维护、比对监测时,提前向县区信息监控中心、现场执法人员报备。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  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操作流程分为自动统计转办、现场核实、初步审核、现场处置四个步骤。

  (一)统计转办

  市信息监控中心统计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县区信息监控中心也可以自行发布超标(异常)数据转办单和超标预警)。

  市信息监控中心以烟气小时均值超过标准发布预警(水自动监控设施连续2个监测数据超标的发布预警),向县区信息监控中心发布超标(异常)数据转办单,交由县区信息监控中心进行处理。

  (二)现场核实

  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的第一时间现场核实工作由重点排污单位负责。

  县区信息监控中心收到市信息监控中心的超标(异常)数据转办单后,第一时间通知企业并要求其现场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有关凭证,1小时内向县区信息监控中心反馈。逾期反馈视为默认自动监控数据超标。

(三)初步审核

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的初步审核工作由县区信息监控中心负责。

县区信息监控中心收到企业现场核实情况后,结合自动监控设施各参数实时监测情况,对企业现场核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和判断,如果符合逻辑和监测情况的,经过确认后及时上报市信息监控中心。不符合逻辑,疑似超标排污的,由县区信息监控中心通知本级现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

  (四)现场处置

  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的处置工作由县市环境执法部门负责。

烟气自动监控数据小时均值连续超标大于2个小时的(水自动监控设施连续3个监测数据超标的),或经县信息监控中心核实,或经市信息监控中心和市环境执法支队监督发现的,疑似超标排污的,由县区信息监控中心通知本级现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确需现场人工监测的,由现场执法人员申请县区监测站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处置,处置情况及时报市信息监控中心和市环境执法支队。涉及立案查处的,县区环保分局7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市环境执法支队和市信息监控中心备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各县区环保分局要定岗定责,参照市局制定相应工作制度。

第八条  市县区信息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县环境执法部门和市县监测部门实行24小时备勤备岗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和实行第三方运营维护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市信息监控中心每周将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情况以周报形式报送各位局领导和科室、县区;建立会商机制,每月由市信息监控中心、市环境监察支队、法制科、第三方运营维护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对疑似自动监控设施违法犯罪的,进行现场查处,并移交公安部门;制定企业人员,以及县市信息监控中心、现场执法人员、运营维护负责人通讯录,不断加强工作调度指挥。

第十条  定期开展培训,市信息监控中心组织有关企业、县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营维护单位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凭证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区环保分局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对辖区内自动自动监控设施的未验收、未进行有效性审核的,及时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时完成验收,按季度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及时将验收情况上报市环境执法支队、监测应急科和信息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对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调查处理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或工作推诿扯皮,不按时调查处理、不配合工作调度、不及时上报反馈情况的;或者调查处理、现场监测和行政处罚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76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