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8-01-25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80/2018-11184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秦皇岛市体育工作信息,特编制《秦皇岛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秦皇岛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主动性公开的组织机构体育资讯政务咨询调查征集等信息,具体网址为www.qhdtyj.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咨询。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消息、公告类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其他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咨询这类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不超过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2、受理机构
本机关,办公地址为秦皇岛市文生街176号。办公时间为08:30—17:30。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335-8018051,邮政编码 066000,电子邮箱地址qhdstyj@126.com
3、提出申请
⑴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qhdhb.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到hbj3659611@163.com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⑵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⑶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单位、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流程
⑴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⑵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⑶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⑷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
⑸特殊情况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