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四季度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指标调查表

发布时间:2018-01-10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统计信息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1/2018-153307

土地利用和管理形势观测指标调查表  
填报单位:秦皇岛市                                             单位:公顷、万元、宗  
所在省 地市 区(县、市) 建设用地指标执行情况 建设用地审批情况 建设用地供应情况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增减挂钩指标执行情况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总量 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获取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本年度获取指标 安排使用建设用地面积 总量 新增 出让 出让流拍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总量 农用地 总量 农用地 总量 农用地 总量 农用地 总量 农用地转用面积 总量 成交价款 招拍挂出让 总量 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廉租住房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耕地   耕地   耕地   耕地   耕地面积 宗数 面积 成交价款 宗数 面积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河北省 秦皇岛市 市辖区 8085 6692 4819 6365 6006 4050 0 0 0 0 0 0 30.1123 21.892 4.1093 0 907 156 218.35 6.21 71.4 208290.1 25 61.6 199605.97 / / 7.28 21.7 21.7 10.7 0 0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各项内容以观测点为单元逐行分列填报。
    2.本表各表项填写不能留空白项。如相应栏无数据,填写“/”或“0”。其中“/”表示由于客观原因(如年度计划指标不下达到县,没有制作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情况)数据无法统计;“0”是指数据已经生成,但数量为零。
    3.“本年度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4-6栏)包含获取的年初下达、年中追加、年末调剂及奖励、以项目形式争取的单独选址计划指标等(不含增减挂钩指标)。逐季累计填报,其中第四季度填报数据应为全年获取的所有计划指标。
    4.“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7-9栏)是指获取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即当年获取的指标当年申报当年审批的面积。逐季累计填报,其中第四季度填报数据应为全年累计批准的所有计划指标数。
    5.“本年度下达指标”(10-12栏)是指年度下达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逐季累计填报,其中第四季度填报数据应为全年获取的相关指标。
    6.“安排使用建设用地面积”(13-15栏)是指获取批准的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即当年获取的增减挂钩指标当年申报当年审批的面积。逐季累计填报,其中第四季度填报数据应为全年累计批准的所有计划指标数。
    7.“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6-18栏)为季度观测指标,以当季度实际发生数据为准填写,即当季度获取省级以上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含历年申报当季度审批面积。指标内涵请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9号)中国土资统D14表:“包括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面积”。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转发批文或批准实施方案时间为准进行填报,省级批准的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批文时间为准进行统计填报。表内指标关系:16≥ 17≥18.
    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19栏)为季度观测指标,以当季度实际收入为准填报。指标内涵请参照国土资厅发[2012]59号国土资统D31表的要求填报:“指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收缴的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9.“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总量”(20栏)为年度观测指标,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供应计划为准。在供应计划批准的当季度填报。
    10.“住房用地供应计划”(21栏)为年度观测指标,以国土资源部要求公布和上报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为准。在供应计划批准的当季度填报。
    1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22-31、32-36栏)均为季度观测指标,以当季度实际供应数据为准填写,其中24-28栏的出让时间以出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请参照国土资厅发[2012]59号国土资统D21表的要求填报。表内指标关系:表内指标关系:22≥ 23;22≥ 31+32。
    12.“出让”(26、27栏)指市、县人民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的宗地。(25、28栏)项以合同签订价款为准。表内指标关系:24≥ 27、25≥28
    13.“出让流拍”(29、30栏)“出让流拍”指市、县人民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但未成交的宗地。
    14.“住宅用地”(32-36栏)参照国土资厅发[2012]59号国土资统D21表的要求填报;“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是指报告期内出让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用地,特指限房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是指报告期内供应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集资建房用地。廉租住房用地是指报告
期内供应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建设用地。”表内指标关系:32≥ 33+35+36、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