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门诊可享受报销待遇

发布时间:2010-01-22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0-122941

日,《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秦政办[2009]173号)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市本级31万名参保职工将于201011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制度,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参照执行。为了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负担,今年市政府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列入为民办30件重要实事之一,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保住院、保大病”向“保门诊、保健康”方向拓展。经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前期调查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市建立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制度不增加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不增加财政投入,通过用活、用好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结余的办法筹集门诊统筹基金。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先自付一定的起付标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人每年300元;二、三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人每年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甲类药品30%的比例、乙类药品95%进入统筹后再按3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