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4-13        发布机构: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84/2011-173840

 

 

 

 

 

秦事201110

 

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秦皇岛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属各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局消防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局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常态化。

2、检查督导局属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及保障措施。

3、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局属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考核与奖惩办法。 

4、每年度与局属企业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2)。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属企业是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局属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等相关法规和规定,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职责、目标任务。

2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的各项法规和条例,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组织机构及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4、对容易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场所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安全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对涉及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5、服从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条  对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因违反消防法和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接受组织和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2

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1)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责任单位:             

责 任 人:             

工作职务:             

为维护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消防法》、《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办法》、《秦皇岛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特与管理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1、认真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等相关法规和规定,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各项工作职责、目标任务。

2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的各项法规和条例,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组织机构及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4、对容易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场所和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安全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对涉及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5、服从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6、因违反消防法和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承担主要责任,接受组织和有关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管理局(经营管理科)、责任单位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主管单位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监管部门: 经营管理科

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