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名称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7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131/2013-165105

 

各县(区)民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社发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冠名规定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下达批准文件前,先经民政部门核准,核准的名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社会团体名称应由行政区域、业务范围及社会团体性质(如协会、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等)三要素构成,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地名命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如学校、中心、院、站、社、俱乐部等)四要素构成。其中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名称作为字号;
(三)县区级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县(区)行政区划名称,如秦皇岛市XX县(区)XX(单位),以明确区分所辖区域范围;
(四)新登记或变更的社会组织名称要与已经登记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有明显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字号相同;
(五)不得使用注销、撤销时间不足三年的社会组织或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关于下放管理权限的社会组织的复查变更备案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秦政办〔201140号)要求,市局下放了部分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权限。目前,仍有部分县区未完成复查备案手续,监督管理存在一定漏洞。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对于所有下放管理权限的社会组织须在531日前完成复查备案手续,变更名称为县区级社会组织;
(二)复查变更登记档案资料,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账户、办公地址等内容的变更,注意与执业许可证保持一致;
(三)复查结束后,须及时在秦皇岛日报上作出变更公告,公告费由被公告社会组织支付。
三、关于已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
已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存在不规范现象,如字号不全或所属区域不清等,须沟通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在531日前结合年检进行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本次社会组织名称规范工作是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必要举措,意义深远,牵涉面广,请各单位务必给予高度重视,遵照执行,并做好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市局将根据工作实际,于6月底前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区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