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4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4-121600

各县区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市[2014]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和项目建设阶段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13号)文件,我局研究制定了《秦皇岛市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2014414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414印发

 


 

 

秦皇岛市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省住建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建筑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市[2014]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和项目建设阶段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开工建设的工程,严肃整治违法发包、肢解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工作目标

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即非法开工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对已取得前期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即非法开工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实行零容忍。通过整治,使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促进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二、组织领导

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长吕宝全任组长,党委副书记苏成钢、副局长徐耀龙、副局长梁启星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建管科、审批科、稽查大队、质监站、招标办。办公室设在稽查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稽查大队大队长肖景武担任。

三、检查内容

201411以来在建的(包括此前已经开工正在续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非法开工建设行为;

2.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有关内容是否与报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3.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情形是否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4.是否存在为规避施工许可管理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

5.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行为。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1.是否存在肢解发包、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

2.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是否为中标的施工企业;

3.承包企业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4.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施工总包企业是否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他人;

5.分包企业是否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三)建筑工程质量行为

1.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以劣充好、不按图纸和标准施工等质量行为;

2.施工图审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建筑材料进场复试、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四、工作步骤

本次大检查将以监督执法为主,核查工程项目各项资料,重点查处各类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法非法的工程该停工的要停工,该处罚的要处罚。

1.自查自纠阶段(430前完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所有被查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书面报告自查情况。

    2.集中执法检查(630前完成)。在项目责任单位自查基础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直管项目实施集中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并将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3.督导执法检查(731前完成)。市城乡建设局组成督导小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抽查不少于4个项目,包括1个保障性住房项目。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市场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按要求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检查方案内容,认真组织,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二)严厉查处。对检查发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决不姑息迁就。对在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依法追究监管责任。对在本次专项行动中组织不力、走过场的县区,责令返工并予以通报。对在专项行动期间出现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或监管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监管责任。

(三)按时报告。各相关责任单位和县区主管部门在810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专项行动办公室(联系电话:31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