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14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4-121709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切实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将《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2014414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414印发

 


 

 

秦皇岛市建设工程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

计价依据,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筑工程各专业定额(包括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期定额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及造价信息。

计价咨询解释,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计价活动中执行的计价依据进行答疑解释。

计价依据补充,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计价活动中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备案和计价依据缺项项目的测定、补充工作。

第三条 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计价依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编制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

 

 

第二章  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

 

第五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主体及造价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咨询人”)对计价依据执行中有疑问的,可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咨询解释的申请(以下简称“计价咨询”)。

市造价管理机构每周二下午统一进行计价咨询解释。咨询人应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及工程其他相关资料)并陈述各自情况。咨询人应对所提供资料及陈述情况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咨询人和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人员应共同填写《计价咨询解释记录单》。

咨询人网上咨询,在秦皇岛工程造价信息网“在线答疑”栏目上提出咨询问题,市造价管理机构将由相关人员定期在网上统一答复,网上答复与书面答复具有同等效力。

电话咨询存在信息提供不完整、问题表述不清晰,因此取消电话咨询方式。

第六条 咨询人申请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在项目施工前共同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发、承包双方进行数据测算。特殊情况无法进行数据测算时,发、承包双方应提供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根据计价依据编制的相关规定及测算数据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市造价管理机构编制的一次性补充定额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补充备案,应由清单编制人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咨询人对市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解答申请。

第九条 咨询人申请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时,如有下列情况,市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答复的;

(三)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第三章    

 

第十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计价咨询解释与计价依据补充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计价咨询解释记录单

 

 

 

 

 

 

 

 

 

 

 

 

 

 

 

 

 

 

 

 

 

 

 

附表

   计价咨询解释记录单    编号         

咨询人

 

单位

 

联系  电话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答复形式

1、书面□2、口头□

答复时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