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药品集中采购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最大限度释放医保改革红利
发布时间:2021-01-13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1-542
秦皇岛市财政局会同市医保局制定印发了《秦皇岛市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医药体制改革的积极性,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推进“四医”联动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医保改革红利,降低医耗价格,增强百姓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细则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核定留用金额。留用资金作为医疗机构收入主要用于集采药品实行零差率售相关医务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合理控制药费增长,规范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政策。
在医保资金结算前,医保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的50%、40%、30%的比例分三个档次留用集采药品的医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