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保障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21-01-13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1-541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市财政局会同市医保局拟定了我市关于调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以切实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本次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城镇职工住院
(一)、我市直接定点医疗机构
1、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
2、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在职95%,退休96%;二级医疗机构为在职92%,退休95%;三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7%,退休92%。
(二)、异地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
2、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在职90%,退休91%;二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7%,退休90%;三级医疗机构为在职82%,退休87%。
二、城乡居民住院
(一)、我市直接定点医疗机构
1、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500元。
2、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75%;三级医疗机构为60%。
(二)、异地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
2、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
以上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