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10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开管委〔2013〕41号        索引号:000358061/2022-4181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开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努力构建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最大程度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开发区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实施社会救助。做好城乡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工作重点是确保城乡贫困家庭的应保尽保,工作目标是完善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暨救助对象的有进有出。通过实行定期入户核查制,对“三无”对象、重病、重度残疾对象做到每年核查一次,对其他救助对象做到半年核查一次,发现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主要工作

(一)逐步完善和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逐步提高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秦政2011〕243号)文件精神,我区现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今后,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发区民政部门可依据市政府最新出台的城乡低保标准,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增长幅度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提高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 

(二)对农村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继续实行定期定量救助,让开放成果惠及更多的百姓。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是开发区工委、管委针对农村低保边缘失地农民家庭而出台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通过实行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性救助相结合的办法,对农村特困户实施救助的一种规范性的社会救助制度。凡户籍为开发区常住户口,且在本辖区内居住,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处于农村低保边缘的农村失地困难家庭,经本人申请,村(居)、乡(处)审核评议、民政部门审批后,可列为农村特困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现阶段我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三)实现农村五保供养群体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城乡孤儿健康成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孤儿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五保对象的确任和审批依据国家《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之相关规定执行。孤儿的确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五保供养、孤儿保障经费由区财政统一筹集、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500元,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520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为每月600元。

(四)特困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与救助对象的家庭状况、个人负担比例挂钩。区内城乡居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凡当年在县区级以上医院患病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门槛,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中心、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如个人负担部分超过5万元以上的,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因患重大疾病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除医保机构、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1万以上(含1万元)的,凭医保机构、新农合核销单据可到所在乡(处)申请城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3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救助对象的确认须经乡(处)审核后,统一报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临时救助主要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各乡(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乡(处)、村(居)基层政权作用。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或享受临时救助的时期,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标准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同时,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

(六)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四级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管理的社会功能,以市救助管理站为龙头,区级救助管理站为基础,乡 (处)临时救助点为补充,村(居)救助咨询引导点为依托的四级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建设。2014年底基本实现咨询引导在村(居)、过路救助到乡(处)、过夜救助进站点、危重或精神病人进医院、安置进福利院或敬老院的目标,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需要医治的,按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和临时救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制。社会发展局、农村工作局作为进步做好城乡贫困家庭社会救助,强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民政干部队伍。各乡(处)要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评审)小组,村(居)要成立社会救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切实承担起城乡低保、五保、孤儿、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及农村特困户的审核和初评工作。

(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机制。民政部门要站在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抓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完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各类社会救助对象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全面审查乡(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户调查。着力打造法治救助、诚信救助、阳光救助、公正救助,切实维护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安排足额资金用于社会救助,把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切实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机制。各乡(处)、村(居)要结合村(居)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公示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凡列为社会救助的资金都要定期接受审计、检查,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在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强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落到实处,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康稳步发展。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13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