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18-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115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科学制定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不断提高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及河北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秦皇岛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京津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

《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8256号)

《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

《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5号)

《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9号)

《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8号)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9号)

《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48号)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1118日)

《秦皇岛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秦气防领办〔201894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秦皇岛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高预报精度,加强涉气污染源管控,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绩效分类,科学管理。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分管(环保)副市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环保)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及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秦皇岛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等。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下设专家组、监测预报组、督导检查组,职责如下:

(一)专家组

由环保、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二)监测预报组

由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观测及预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等组成,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各县、区政府(管委)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环境监控中心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的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对未来6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市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会同市气象台和市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空气质量会商工作。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进行实时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的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分为城市预警和区域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区域预警

根据省大气办要求,秦皇岛市与张家口市、承德市同属于区域三(北部),以此区域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

黄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区域内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收到省大气办预警信息,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城市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在预测空气质量指数未达到相应等级,但发生区域预警、全省预警情形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本地污染物超过区域或全省预警级别时,按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二)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启动条件时,政府提前1天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我市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由市政府组织尽早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省大气办预警文件时,市政府立即组织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当接到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预警中心”)预警建议时,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区域预警:接到区域预警通知后,市政府组织在4小时内发布预警通知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发布程序和方式。

经会商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降级、解除)审批表》签发工作流程,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发布。

接到区域预警指令时,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2.预警降级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监测预报组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提出预警降级或解除建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根据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降级、解除)审批表》签发工作流程,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发布。

城市预警解除信息,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按照上述程序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接到区域预警解除通知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按照区域预警发布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特殊情况下,由省大气办另行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三)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城市预警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及抚宁区污染程度超过全市预警等级时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提高响应级别。

区域预警时,本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级别,应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经请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的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错峰运输措施、预警期间轮流停产措施、通用减排措施(施工及堆场扬尘、道路扬尘和移动源减排措施)和临时性减排措施组成。

错峰生产期主要通过采用差异化错峰生产的方式达到减排要求,非错峰生产期主要通过临时性减排方式达到减排要求。

1.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

按照《秦皇岛市20182019年采暖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和《秦皇岛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并参照《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针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农药)、制造等重点行业,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按照各行业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在每年1115日至次年315实施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具体按照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2.错峰运输措施

全市钢铁、焦化、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及港口码头、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在预警期间按照市错峰运输方案执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3.轮流停产措施

预案将轮流停产时段分为错峰期间(每年1115日—315日)和非错峰期间(每年316日—1114日),为满足减排比例要求,重点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化学品制造行业(不含生产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企业)、水泥行业(未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造纸行业、非金属制品行业、食品行业等企业,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所处区域、行业类型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采取预警期间轮流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4.临时性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为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满足减排比例要求,主要对无法实现快速停限产的玻璃行业、错峰行业企业(非错峰期间)VOCs排放的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采取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的临时性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5.通用减排措施。

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交通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污染源和港口作业及生活污染源采取通用措施要求,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分级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发布预警时,采取相应的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等预警信息发布窗口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③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④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通过以下减排措施,错峰生产期间和非错峰生产期间,每日减少PMSO2NOxVOCs排放量占全社会污染物日排放量比例均能达到10%的减排比例要求。

错峰生产期间采取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通用减排措施。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通用减排措施、临时性减排措施。

通用减排措施主要适用交通、扬尘、生活和港口源。

①车辆管控措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无标车和黄标车通行。其他车辆按照常规限行尾号和要求采取限行措施。

②扬尘控制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禁止所有拆迁施工。各类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增加一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增加一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③生活源控制措施。

汽修行业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排放。

④港口控制措施。

强化港口抑尘措施,增加洒水频次一次。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③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公众如无必须,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确需驾驶机动车出行的,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昼间加油。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自觉停驶2003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

通过以下减排措施,预警期间每日减少PMSO2NOx排放量占全社会污染物日排放量比例均能达到20%的减排比例要求。每日减少VOCs占全社会污染物日排放量比例能达到15%的减排比例要求。

错峰生产期间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强化通用减排措施和错峰运输措施。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强化通用减排措施、调整临时性减排措施。具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通用减排措施如下。

①交通源控制措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按照常规限行尾号和要求采取限行措施。

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措施:市主城区、各县及抚宁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②扬尘控制措施。

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市主城区、各县、抚宁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禁止柴油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行驶;城区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混凝土搅拌、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及供水、输油(气)管道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采取停工措施;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

生活源控制措施。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作业;汽修涉VOCs喷涂工序停止作业。

港口控制措施。

以柴油为燃料的港作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增加如下公众防护、倡议性和通用减排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要求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要求一般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加强必要的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预警期间每日减少PMNOx排放量占全社会污染物日排放量比例能达到30%的减排比例要求,每日减少VOCs占全社会污染物日排放量比例能达到20%的减排比例要求。各污染物总体上可以满足减排比例要求。

错峰生产期间采取差异化错峰生产、错峰运输、轮流停产和临时性减排措施,强化通用减排措施。非错峰生产期间采取临时性减排、轮流停产措施,强化通用减排措施。具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通用减排措施如下:

①交通源控制措施。

机动车限行措施: 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的机动车外,市主城区、各县、抚宁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非道路移动机械源控制措施:市主城区、各县、抚宁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公布。

②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扬尘: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六、总结评估

(一)总结。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的次日开始,每日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公室报告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1日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总结。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二)评估。

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各部门响应及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前12个月工作评估情况书面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各县区、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完备性。

根据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应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统筹本部门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辖区乡镇政府(园区管委)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的督导检查组应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能超越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范围。

(四)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五)能力保障

市环保、气象等部门应加强预警、预报、会商,遇重污染天气时加密会商频次,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

市环保部门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六)制度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公众监督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七)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九、附则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属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并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系统”进行上传备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预案和实施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系统”进行上传备案。其它涉气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核定后,在“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系统”进行上传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1229日印发的《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秦政办字2017217)同时废止。

 

附件:1.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2.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通讯录

          3.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专家组通讯录

          4.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5.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6.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7.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8.关于免于停限产等条件的说明

 

 

 

附件1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及职责

序号

 

     

1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编制本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督促辖区涉气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负责应急预案、方案启动后,按照应急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组织开展错峰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预警期间加密检查频次,严厉查处不按要求错峰生产,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

错峰季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

建立错峰季错峰生产工作半月报制度;

督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采取临时性限产、停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要求辖区企业一厂一策,根据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落实施工扬尘和裸露土地的扬尘治理工作;

禁止辖区内露天焚烧以及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负责宣传动员行政区域内居民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各种防范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委

宣传部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负责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督导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台、电台、报社、新闻网站)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负责组织、督导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报社等媒体、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应急信息;

根据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的安排,迅速组织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工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牵头制定秦皇岛市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配合督导检查错峰生产企业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及料堆场扬尘管控情况;

对各县区工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全市教育机构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

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督导各县区教育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政府

督查室

编制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发布的预警后,负责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车辆限行具体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顺利;

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及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负责督导烟花爆竹禁放措施的落实;

督导各县(区)公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比例以及督导各县区公安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财政局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国土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矿山的停(限)产工作;

对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环保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制定应急减排清单;

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系统,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按照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

负责对农村秸秆禁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安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发布预警期间,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建设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城市区直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应急措施的落实,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对各县区城建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建筑施工工地砂浆搅拌站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交通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对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制定在应急响应期间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

负责督导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落实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负责公路路域范围内垃圾焚烧的监督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水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主要负责督导水利工程扬尘治理监管;

对各县区水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卫计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

对各县区卫生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质监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强对煤炭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管,严格源头控制;

对违规新建燃煤锅炉不得接受安装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对拆除或改造的锅炉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对各县区质监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市发改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实施发电节能调度;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积极协调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工作。

17

市商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油品质量的监管,严格源头控制;

对各县区商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市政府

法制办

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起草的市政府涉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市政府

新闻办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的安排,迅速组织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市政府

应急办

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按规定办理需向省政府上报的重污染天气有关情况信息;

按规定办理需向省上报的重污染天气有关情况信息;

办理市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批示、指示,督导《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落实;

负责督导协调预警信息发布管理中心及各发布窗口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对各县区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合环保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报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配合市环保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平台;

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的服务,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合作机制》;

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照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指示,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对各区县城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下的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负责督导检查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等行为;

制定城市环卫应采取的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市政工程的供水、供气、供热、排污等配套工程的扬尘控制措施,防止市内道路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负责督导检查料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料场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停止城区内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的落实;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

依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具体限电措施,负责对各县、区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配合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对关停取缔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与电网调度系统进行协商,并通过电网调度系统下达正式调度指令于发电企业;

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系统减排和电力保障工作;

完成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用电量分析计算,形成重污染天气用电量分析报告;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方式

1

市委宣传部

3220648

2

市政府督查室

3220695

3

市发改委

3662755

4

市政府应急办

3220876

5

市政府新闻办

3220636

6

市政府法制办

3220172

7

市环保局

3659611

8

市教育局

3865000

9

市建设局

3063810

10

市城管局

3652524

11

市交通局

3230000

12

市卫计委

3621384

13

市财政局

3918989

14

市公安局

3950016

15

市气象局

3033487

16

市工信局

3800065

17

市商务局

3433808

18

市水务局

3064247

19

市国土局

3651602

20

市质监局

8550999

21

市安监局

3650565

22

秦皇岛供电公司

3382643

23

昌黎县政府

2022132

24

抚宁区政府

6012782

25

卢龙县政府

7206001

26

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

7862254

27

海港区政府

3554000

28

山海关区政府

5136057

29

北戴河区政府

4181111

30

开发区管委

3926663

31

北戴河新区管委

3590101


 

 

 

 

 

 

 

 

 

 

 

 

 

 

 

 

 

 

 

 

 

 

 

 

 

 

 

 

附件3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家组通讯录

序号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1

孙素丽

市气象局

副高

13623346002

3033458

2

吴正琪

市气象局

副高

13933550831

3033458

3

燕成玉

市气象局

副高

13513341607

3033458

4

何振辉

市环保局

正高

18833559708

7672956

5

李中秋

市环保局

正高

13833507625

7672959

 


 

 

 

 

 

 

 

 

 

 

 

 

 

 

 

 

 

 

 

 

 

 

 

 

附件4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会商

结论

 

报告人:

 

       

审定人:

 

       

专家组意见:

 

 

 

       

附件5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降级、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发布(降级、解除)时间

 

预警发布(降级、解除)信息依据

 

预警发布

(降级、解除)信息主要内容

 

申请发布(降级、解除)部门领导意见(签字)

 

市政府应急办

意见

 

市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

 

 

 

 


附件6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签发人:

响应级别

 

响应开始时间

 

响应终止时间

 

持续响应时间

 

累计响应时间

 

累计响应次数

 

备注:表格内时间均精确到小时

填表人:

 

 

 

 

 

 

 

 

 

 

 

 

 

 

 

 

 

 

 

 

 

 

 

 

 

 

附件7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

应对工作督导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相关部门履职及企业限产停产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内容

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不同等级有针对性的开展具体督导检查工作。

(一)Ⅲ级响应时的主要检查内容。

1.减排措施: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是否按预案要求对污染企业采取停产、限排措施。

2.防治扬尘措施: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单位是否按照预案要求增加道路清扫和洒水频次、渣土车禁行、停止建筑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等措施。

3.其他措施:督导检查市交通局是否按照预案对公交车进行调度是否督导检查道路两侧用地内的焚烧行为;市环保局是否落实临时性减排企业监管责任;督导检查市公安局落实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等;督导市城管局是否落实禁止露天烧烤、垃圾焚烧行为;督导市宣传部门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等发布情况。

(二)Ⅱ级响应时的主要检查内容。

级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重点加强对以下工作的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市教育局是否对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停止户外活动等措施;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是否关停非煤矿山、粉状物料贮存场等扬尘污染源,是否加大道路防尘力度;督导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是否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和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三)Ⅰ级响应时的主要检查内容。

在落实对级相应措施检查基础上重点进行以下督导检查:

督导市公安局是否停止审批大型户外活动、是否采取单双号限行;市建设局是否停止所有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市公安局是否采取相应限行措施。

二、督导检查安排

(一)检查方式。

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排查与抽查相结合,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等方式。

(二)实施过程。

在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检查的具体要求,分情况、分步骤落实。

1.集中检查。要求各县区、各成员单位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重点检查各项具体要求的落实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2.实地抽查。实地抽查不少于30%的县区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抽查不少于10%的限排、停产工业企业。

3.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积极启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偷排、超标排放、恶意排污的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高限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等手段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机构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督导检查情况,并形成报告及时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公开电话:0335-3220813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实事求是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督导检查组,落实责任人,细化各项督导检查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督导检查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以对组织、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督查职责,确保督导检查的实效性。做到督导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督导检查组成员单位要为抽调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工作时间,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支持,促其全身心的投入到督导检查工作之中。

 

附件: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组名单

 

 

 

 

 

 

 

 

 

 

 

 

 

附件

 

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督导检查组名单

 

督导组长:孙国胜  市政府副市长

长:刘尤优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永会  市环保局局长

    员:郭庆田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邵文利   市环保局调研员

苏成刚  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李守元  市城管局副局长

张景秋  市工信局副局长

张乃贞  市交通局副局长

谷立江  市教育局副县级督学

杨映辉  市交警支队政委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督导组按职责对相关单位和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考核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附件8

 

关于免于停限产等条件的说明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工程,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以下企业或建设项目,可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此类企业也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提前谋划,安排合理的工程进度、生产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使用达标工程机械等,确保各类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一、企业免于停产条件

(一)民生领域。

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垃圾发电等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二)重点建设项目。

对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易地扶贫搬迁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其它地面绿化或者覆盖>、拆迁土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加大扬尘管控力度,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自觉接受住建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此类建设项目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内容包括提前储备原辅材料、减少预警期间车辆运输、增加雾炮车喷淋降尘作业、使用排放达标的工程机械设备等。

对于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县级政府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本着环保标准从高从严、污染防治措施从严从细的原则,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经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纳入秋冬季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免于停工、停限产名单》。此类企业要严格把关,应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市人民政府协调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为此类建设项目的物料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行证”,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纳入《免于停工、停限产名单》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政府批准后,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三)其它工业企业。

对其它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完成任务量和要求时限期间,可少限产或不予限产,完成生产任务和订单后,仍需按照秋冬季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要求执行。

二、机动车免于限行条件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无线电监测、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及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的执法、应急、监测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

三、其他要求

重点建设项目和免于停限产工业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施工或生产周期和原辅料运输,尽量减少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辆要采取苫盖或密闭箱式运输,严禁遗撒引起扬尘污染,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

市政府将对免于停工、停限产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及工程进行严格审核,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等为由规避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要求;在将批准后的《免于停工、停限产企业名单》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大气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