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普惠至意外伤害

发布时间:2009-04-21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领导活动、会议讲话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09-100948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普惠至意外伤害。目前,秦皇岛市有49.37万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解决参保职工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研究办法,协调有关部门,近日,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秦政办〔2009〕46号)。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指定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赔付。本办法保险范围为参加秦皇岛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即被保险人。本保险由秦皇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1.5元,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1元。意外伤害保险按月计费,每年年初一次性缴费。保险期限为一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自然年度计算办法一致。本保险最高赔付限额为每人每年住院医疗费和意外伤害死亡补助金共30000元,扣除起付标准(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后,本统筹地区按80%比例赔付,异地就医按70%比例赔付。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