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钢筋冷加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02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建〔2010〕32号        索引号:134/2010-084858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工程中使用的小直径钢筋在冷加工中存在加工后屈服强度、延伸率、冷弯等机械性能不符合“材料标准要求”的问题,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的隐患。为防止因使用不合格钢筋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筋冷加工提出如下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采购、加工和使用合格钢筋。在采购时必须购买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钢筋;加工时钢筋应采用机械调直工艺,也可采用冷拉工艺,但须控制其冷拉率,HPB235级钢筋不宜大于4%,对HRB335HRB400级钢筋不宜大于1%。严禁在钢筋调直时采用冷拔工艺。钢筋冷拉后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抽样进行力学性能监督见证检验,经监督见证检验不合格的钢筋一律不得使用。

二、各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材料的报验程序及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钢筋冷加工后应及时通知质监站并与质监站共同做好钢筋取样送检的监督见证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钢筋应及时封存,做好记录,监督责任单位将不合格钢筋退场。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四、各检测单位要认真遵守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建筑材料检验标准,如实出具材料检验报告。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日常监督中进一步加强对冷加工钢筋的监管。监督中除核查钢筋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试报告外,还要重点核查冷拉后钢筋检验报告,并做好监督记录,严格执行监督见证检验制度。

市城乡建设局将于20103月份开始,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钢筋冷加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规的责任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