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5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16-103424

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

为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推进全市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办制定了《秦皇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0

 

 

 

 

 

 

 

 

 

 

秦皇岛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达标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和我市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达标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治理重点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全面实施,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要求,实施重点行业VOCs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提升VOCs污染防治和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实现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和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相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包括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等11个重点行业。其他工业行业和餐饮油烟、汽车维修、服装干洗等生活服务行业,也要对照相关排放标准,采取控制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污染企业

各县(区)要以重点行业和其他VOCs污染严重的企业、单位及场所为重点,对现有VOCs排放企业名单进行核实,查漏补缺,再次全面开展VOCS排放企业摸底调查,彻底摸清辖区内相关企业及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VOCS物质清单等相关底数。对摸排出的VOCs排放企业,各县(区)要组织其登录“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填报“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并对企业所填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单个企业、不同类别行业VOCs排放量以及辖区内VOCs排放总量由系统自动计算并统计生成),建立本辖区VOCS排放清单。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企业也要通过平台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并建立污染治理台账。各县(区)要指定专人负责 “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平台的填报与审核工作,对VOCs排放企业要开展“河北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工作的培训。     

(二)深入开展达标治理

1.明确治理任务。市环保局对各县(区)上报数据信息和治理台账进行汇总和审核。按照重点行业全面覆盖的要求,核定企业相关信息,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全市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

2.实施治理项目。各县(区)按照市环保局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摸排建档情况,安排部署本辖区重点行业达标治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对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污状况,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VOCs产生节点,选取科学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控制、废气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技术处理废气的企业要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并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3.组织达标验收。治理工程建设完成并经调试运行稳定后,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他企业(单位)向所在县(区)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分别组织开展达标验收工作。企业达标验收结果由各县(区)环保部门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将对重点行业达标治理和监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自201711起,一律停产整治,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监测工作。选取有组织排放较集中、条件具备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达标验收监测工作可在市级环保部门安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包括社会检测机构)独立开展,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自201711日起,对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定期监督性监测和抽测。其中,重点监控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其他企业每一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及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创建治理示范工程

    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和先行先试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申报(企业、工业园区或产业聚集区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和专家论证,选取5-10个行业代表性强、治理预期成效好、可复制推广的治理项目,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与支持,激发企业治污积极性。同时,积极引进扶持一批技术实力雄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环保企业,带动全市VOCS治理深入实施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三、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515615

    各县(区)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摸排、企业建档与信息核对工作,并于610前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通过平台上报市环保局核准,市环保局615前上报省厅。

(二)集中整治阶段(616日—1231日)

1.下达任务(616630)。按照省环保厅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结合全市VOCs治理工作的需要,由市环保局下达重点行业限期治理计划通知及治理项目清单。

2.集中治理(711031)。各县(区)督促辖区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达标治理,在7月底前拿出企业VOCs治理方案。选作试点的重点监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VOCs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和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清理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最迟可延长至11月底前。

各县(区)环保部门及时掌握和监督治理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填报并每月更新治理台账,于次月1日前通过平台上报市环保局。

3.达标验收(1111231)。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完成治理工程并提交申请的企业开展排放监测和达标验收。县区环保部门整备企业达标验收材料,通过平台向市环保局备案,市级环保部门整备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材料,并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对治理任务提前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可依申请即时验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11日起)

加强VOCs排放监测和监督检查,实现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制定企业VOCs排放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企业VOCs排放日常检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通过逐步建立VOCS排放监督检查、排污费征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制定全市治理计划,指导并监督各地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和达标验收,并开展督导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本辖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协调辖区内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污染源摸底排查、达标治理及监测验收等工作。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同时组织实施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治理工作收到成效。各县(区)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VOCs达标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治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VOCS排放摸底排查工作,结合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在辖区内开展全面调查,指导相关企业如实填报信息,并认真进行统计核对,做到底数清楚,数据准确,不漏行业、不漏企业、不漏项目、不漏排放节点。各地上报的企业信息及VOCs排放数据将作为区域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对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在工作考核中扣除相关分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一厂一策”建立台账管理制度,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工作进度。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各地也要摸排相关情况,列入治理台账并上报治理进度。

    (三)严格监管执法

    落实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行业准入和《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相关规定,予以淘汰取缔。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两断三清”措施,坚决予以取缔。结合对小企业群集中整治,按照“排放标准统一、治理期限统一、执法监管统一”的原则,推进产业聚集区VOCs污染共防共治。

(四)增强科技支撑

    研究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发布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名录,引导和规范排污企业结合实际开展技术选取,确保治理技术和方法措施适用有效。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加强VOCs污染防治技术与装备研发,推进产学研合作,搭建技术应用对接平台,开展应用试点建设,推动VOCs治理产业发展。积极组织各类VOCs排放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和培训活动,为VOCs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研究VOCs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和环境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技术,运用多种科技手段,推动建立VOCs排放监控与预警体系。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或场所,制定区域VOCs污染防治技术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成效。

    (五)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市及各县(区)适度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重点行业治理项目实施、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及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VOCs污染减排的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运维及排放监测等环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