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7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16-100023
秦皇岛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各有关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魏永鹏 贺鹏 电话: 3632671(兼传真)
电子邮箱:qhdhbwk@126.com
秦皇岛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秦皇岛市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精神,有效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国家、省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冀水领办〔2016〕3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产业政策要求,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十小”)。
二、取缔范围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及2013年修订版(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造纸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2007年第71号公告)、《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2015年第64号公告),确定“十小”取缔范围。
1.造纸。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2.制革。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3.印染。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4.染料。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5.炼焦。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碳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6.炼硫。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的炼硫工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7.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8.炼油。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9.电镀。在生产过程产生和排放含有汞元素的蒸汽或废水的工艺或产品;仅有一个且无喷淋、镀液回收等措施普通清洗槽;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除外;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10.农药。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应当予以取缔的其他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工作安排
1.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9月-10月)
各县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以下统称各县区)要以全市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工业企业名单为基础,对辖区内涉及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类生产项目的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甄别,全面摸清、确定企业的产品、工艺、设备和产能;要充分发挥好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对辖区企业进一步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无遗漏排查,对发现的未列入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工业企业名单的企业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对其中涉及上述十类生产项目的企业、作坊的产品、工艺、设备和产能等进行排查甄别;要对已经关停取缔的“十小”项目开展“回头看”,排查有无反弹行为。对辖区涉及上述十类生产项目的企业要逐一建立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址、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企业类别、产能等内容的台账。要通过排查和甄别确保“十小”项目真实、准确、全面,要将确定的“十小”项目纳入取缔范围。对于具备即时取缔条件的“十小”项目,可在排查过程中进行取缔。各县区请于10月21日前报送辖区《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关停实施方案》、于10月28日前报送《排查十个行业企业汇总表》、《排查“十小”企业汇总表》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集中取缔阶段(2016年11月)
各县区对排查结果进行梳理,确定“十小”污染水环境项目取缔名单,并对名单中的企业下达取缔令,同时采取断水、断电、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及设施、清除原材料等措施。在取缔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据资料保存工作,以备检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坚决做到不纵容、不放过,确保在11月28日前完成取缔工作。各县区务于11月3日前报送《“十小”企业取缔整治计划表》、于11月30日前报送《十小”企业取缔整治汇总表》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2月)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项督导组,适时对各县区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情况进行督导,防止取缔项目死灰复燃,并向社会公开取缔结果。各县区要规范建立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工作档案台账,对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不足,巩固成果,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总结报告请于12月20日前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责任分工
各县区政府作为辖区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做好下属各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进行全面取缔。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取缔工作的指导,市环保局要发挥“十小”取缔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要依据产业政策指导各县区做好“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甄别认定工作;市国土局指导各县区对列入“十小”范围的企业用地情况进行清查,做好取缔后的土地处置和权属管理;市工商局要指导各县区局依法做好取缔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工作,并依托秦皇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取缔、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公示,开展联合惩戒,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保障措施
1.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应参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逐级、逐项落实责任和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人人有任务,层层有压力,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督导检查本地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取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负责,全面排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取缔工作。对取缔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组织不力、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瞒不报、消极应对、没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按照河北省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问题实施问责的方案》和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秦皇岛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充分用好有奖举报、环保热线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跟踪报道政府及职能部门处置情况,及时公布“十小”项目取缔有关进展。各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适时向社会通报“十小”项目取缔成果,全方位形成舆论高压。
4.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本次污染水环境“十小”项目排查取缔工作作为一项长久性工作来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立项批复“十小”项目,要注重日常督查,强化重点抽查,对于发现的违规新建“十小”项目,发现一例,取缔一例,坚决杜绝“十小”项目死灰复燃。
附表:1.排查十个行业企业汇总表
2.排查“十小”企业汇总表
3. “十小”企业取缔整治计划表
4.“十小”企业取缔整治汇总表
附件1
排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
十个行业企业汇总表
区(县) |
企业名称 |
地址 (坐标) |
工商执照及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类别 |
产品 |
产能 |
有无环评审批手续 |
有无环评验收手续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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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排查“十小”企业汇总表
城市 |
区(县) |
企业名称 |
地址 (坐标) |
工商执照及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类别 |
产品 |
产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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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十小”企业取缔整治计划表
序号 |
县(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 |
取缔关闭时间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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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共计划取缔小型造纸 家、制革 家、印染 家、染料 家、炼焦 家、炼硫 家、炼砷 家、
炼油 家、电镀 家、农药 家、其它 家。
附件4
“十小”企业取缔整治汇总表
序号 |
设区市 |
县(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 |
取缔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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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共取缔小型造纸 家、制革 家、印染 家、染料 家、炼焦 家、炼硫 家、炼砷 家、炼油 家、电镀 家、农药 家、其它 家。
秦皇岛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