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30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政[2005]142号        索引号:131/2008-093024

一、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 申请程序:属保障对象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出具《申请书》、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报乡镇核实,由县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批准后发给《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 保障待遇是:有一定收入的对象享受差额补贴,农村 “三无”对象按标准享受全额。


公开程序:市政府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