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慈善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30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131/2008-094555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加强和规范慈善协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照本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独立设置帐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政策,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资金设业务管理经费和慈善基金两部分。

第五条 业务管理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会费;

(二)捐赠款的5-1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管理费的支出主要为发展慈善事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出、日常办公支出和招聘的专职人员工资支出。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按管理经费的一定比例设立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那些为本会筹集慈善基金贡献较大的组织和个人,可设实物奖和现金奖,奖励时应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

第六条 慈善基金来源和使用:

(一)政府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各类专项捐赠;

(四)本会组织各项慈善活动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慈善基金主要用于救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捐赠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条 本会有权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受资助方不按资助协议使用,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八条 本会对接收的物资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好消毒和分类打包工作。

第九条 财务和物资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和物品收发情况,虚心接受协会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办法是本会章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公开程序:经秦皇岛市慈善协会会员大会审核通过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慈善协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