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慈善协会关于冠名保本基金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30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131/2008-094836

 第一条 秦皇岛市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会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助学、助困、助医、助老、助孤、助残和赈灾等扶贫济困活动的,可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

  第三条 捐赠人(企业)与本会就冠名慈善救助基金的数量、用途、期限等内容签订协议。捐赠人(企业)和本会应当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期限和方式如期实施承诺。

第四条 冠名慈善基金分三种形式:

(一)直捐。捐赠人(企业)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本会捐赠资金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一百万元)或按协议当日外汇兑换价相当于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外币,本会为其设立冠名保本专项救助基金,确定冠名基金名称。

(二)认捐。捐赠人向本会认捐资金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五百万元)或按协议当日外汇兑换价相当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可不直接向本会缴纳,而作为捐赠人(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并与本会签订认捐协议,确立冠名保本救助关系,每年按协议定期向本会捐赠不少于冠名保本救助基金8%的增值金。

(三)捐息。捐赠人(企业)建立自己的慈善基金,每年向本会捐赠不低于该基金收益的5%,并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对定向冠名捐赠的资金,第一次捐赠金额作为本金,使用其增值部分;以后新增的捐款,按捐赠者意愿可部分或全部用作本金。

  第六条 本会收到捐赠人(企业)的捐赠款后,应当为捐赠者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

  第七条 本会按照捐赠人(企业)所指定的救助对象、救助地域、救助标准、救助数量,制定同类对象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第八条 本会应尊重捐赠人(企业)意愿,及时调整救助对象,救助地域,救助数量。

  第九条 善款的发放原则上由本会直接发放,也可由本会同捐赠人(企业)或捐赠人委托代理人共同发放。

  第十条 冠名保本救助基金的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会应将当年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发放金额的数量,用书面形式告知捐赠人,并用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接受捐赠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捐赠人(企业)依法设立冠名保本救助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十二条 对于热心慈善事业、慷慨捐赠人(企业),本会将遵照捐赠人(企业)的意愿,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宣传报道,并按有关慈善协会文件规定给予表彰、鼓励。


公开程序:经秦皇岛市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慈善协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