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08-10-28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工作动态 第十四期        索引号:208/2008-154143

    日前,经市政府批准,新修订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秦政[2008]167号)正式下发执行。修订后的贷款办法对原贷款暂行办法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了全市贷款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区、县均为40万元。2008年本市房价稳中有升,原来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已不能满足职工购房需要,部分贷款职工迫切要求提高贷款最高额度。

    二是增加了开办异地贷款有关条款。2007年,我市与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取得了比较成熟的异地贷款业务经验。根据职工需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帮助更多缴存公积金的异地购房职工解决住房资金不足困难。

    三是取消了“贷款额度应在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存公积金数额三倍以内”的限制。由于部分职工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存公积金数额三倍较低,直接影响了贷款额度。为了让更多的群众从中受益,取消了“贷款额度应在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存公积金数额三倍以内”的限制。

    四是进一步放宽了职工贷款条件。取消了对贷款职工户口的限制和住宅性质公寓申请贷款的限制,明确凡单位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均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这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职工购房需求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在认真调研论证、汲取其他地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原《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2005年9月5日秦政[2005]140号发布)进行了修订,是全面落实省监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意见》、省建设厅《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意见》的具体举措。新贷款政策的推出,有利于帮助更多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购房资金困难,更好地促进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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