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修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8-31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工作动态 第七期        索引号:208/2010-161620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支取业务,鉴于2008年制定的《秦皇岛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2003年制定的《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新形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针对近年来我市贷款与支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原贷款办法和支取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新的贷款办法和支取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日前由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新的贷款办法丰富了贷款品种,增加了返迁房贷款新业务。对家庭还款能力认定条款进行了细化:一是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家庭收入为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二是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贷款,配偶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只认可借款人的收入;三是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只提供收入证明并用来计算家庭收入。
增加了限制投资性购房的条款,适当提高第二套购房首付比例,控制第三套购房: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后才能再次申请),首期付款比例则不低于全部价款的40%(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第三次(含)以上申请的,与上一次购房贷款的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首付比例及其它要求则与第二次相同。而对于“返迁房的原有住房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还清后购买返迁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视为第一次购房来要求贷款条件”。新办法对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7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60%以内);第二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6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以内);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新的支取管理办法,修订了提取范围有关条款。规定了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原则上应当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增加“不予提取的情形”: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逾期不还的;购买商业用途房屋或非自住住房的。明确了“偿还贷款的提取额度”: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在还款期限内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每次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应还款额且不超过剩余的贷款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累计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