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及内设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6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1-091906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秦政办[2010]90号)要求,全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局。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在市城乡建设局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科。

2、主要职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审核论证与申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与管理。

3、请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成立相应机构,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

请各单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主管局长78日前报我局风景名胜区管理科。

联系人:赵文博   联系电话:1393352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