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6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1-110851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及相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创建结构优质工程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工程项目或单位应当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1、大中型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2、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一级以上的施工企业,每年度应创建不少于一项结构优质工程。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也应积极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3、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创建结构优质工程。

二、凡未创建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不得申报“省优质工程”和国家“鲁班奖”。

三、各县、开发区工程项目在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建设单位一并提供:《工程承包合同》、《河北省创建结构优质工程计划目标书》、《创建结构优质工程施工方案》,由各县、开发区建设局汇总后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市区工程项目办理监督注册时,建设单位把上述资料提供给市质监站。对申报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列入创建计划,并于5个工作日内,由市质监站将工程申报材料报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四、市、县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辖区创建工程的检查和抽查,并对基础分部、主体分部进行监督验收。对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复查应该在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向市质监站提交《河北省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申请表》,市质监站在接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及上报工作。

    五、质量评价标准参照省厅《通知》第七条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