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6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1-115048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现就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程要求,必须使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属于有关部门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吊篮或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二、受监工程施工现场的吊篮,使用前必须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吊篮产权单位营业执照。

2、租用吊篮时,提供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3、吊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吊篮安全施工方案及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4、吊篮生产厂家生产资格证书、吊篮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及每台吊篮出厂合格证。

5、吊篮安全装置使用说明、安全锁检测报告。

6、吊篮安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证。

7、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协议中必须明确自检频率、维修保养、安拆责任、施工人员管理及安全教育等安全生产职责。

严禁吊篮使用单位将租赁的吊篮进行再次转租、出借。

四、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使用吊篮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承包给施工班组或劳务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使用吊篮的有关施工承包给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正式承包合同的,相关专业承包单位为使用单位;未签订正式承包合同的,负责发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五、吊篮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及使用方案进行审批,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安装、拆卸、二次移位和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必须持有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七、吊篮施工作业前,使用单位负责对吊篮安拆、操作及吊篮上施工等有关施工人员进行进场安全教育,相关施工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吊篮施工。

八、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用”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使用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在每班作业前,必须落实专人对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作业进行巡查。使用单位必须在吊篮安拆施工每个作业区域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吊篮拆卸下的配重堆放时必须放置在料箱(笼)内,防止倾倒、滑落。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吊篮连续停用5日及以上或五级以上大风过后的,应当重新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十、使用单位必须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高处作业吊篮状况完好。每班作业组前,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所有高处作业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十一、租赁的吊篮,租赁单位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安装验收工作。

十二、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必须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由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检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十三、吊篮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吊篮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等变化,对高处作业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四、高处作业吊篮作业时严禁载3人(含3人)以上。严禁下方站人,严禁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撤离施工人员,待故障和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绳应当固定在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高处作业吊篮结构上。

十五、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吊篮篮体严禁兜挂施工材料、机具等,吊篮使用严禁超载。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大雾、暴雨、大雪及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严禁上悬吊平台。

十六、吊篮上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必须进行动火审批,落实焊渣收集、消防器材设置的专项消防措施,并在专人监护下方可实施。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一一年九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