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02-2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12-162713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31日起正式施行。227日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就《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赵建国主持发布会。来自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河北日报、河北电视台等近30家中央及省级新闻媒体记者参会。


  《办法》共六章五十七条,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明确政府职责。《办法》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确定生产绿地,加强城市水系建设,建设城市绿道绿廊、生态防护林。

  强化规划与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础工作。《办法》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调整的审批程序,明确了设区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设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等内容,确立了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办法》规定,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重新界定绿线需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为加强可操作性,《办法》还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保证园林绿化的质量,《办法》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要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了审核程序、申请审核时提交哪些资料及时限等。

  严格保护与管理。一是明确各类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办法》规定了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等的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及养护要求。对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委托管理养护的,还特别规定委托专业养护单位管理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二是规范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三是规范公园管理。《办法》明确:公园内新建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四是严格移植和砍伐树木。《办法》对移植和砍伐树木做出了严格规定,明确禁止擅自移植和砍伐树木,规定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移植或者砍伐。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还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古树名木是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科研、文化等诸多方面价值,对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品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的,应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

  规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执法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执法规范,强化了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