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8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8-214849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

按照省卫计委要求,2017年以来我市各县区全部更换了全省统一的“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更新了居民健康档案。截止2017年底,全市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234万份,建档率76.2%,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质量有了较大提升,为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水平,现就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是重要的医疗文书,是居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信息来源。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服务规范确定的建档对象及流程进行建档。建档必须在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面对面进行。要切实保障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在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二、妥善保管好纸质档案。新系统使用后,对于2017年以前建立的纸质居民健康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遗失,确保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安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健康档案应由基层医疗机构参照病历保存年限及方式负责保存。

三、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表格。《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12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了调整和完善。201811日开始,各县区、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全部使用符合第三版规范的表格、记录单,凡是与新规范不符的表格、记录单一律停止使用。

四、加强居民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城乡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或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时,要及时更新档案信息;对于符合档案转移条件的居民,要及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对于失访、死亡的档案要及时登记,另册保存。

五、确保健康档案质量。居民健康档案的填写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并做到字迹清晰、书写工整、项目齐全,数字或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疾病名称遵循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填写,健康档案编码要符合规范要求,各种检查化验报告单要有序粘贴。

六、规范重点人群健康档案管理。0-6岁儿童健康档案只填写档案封面及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健康检查记录表等,无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老年人、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年度健康检查应统一使用第三版规范要求的《健康体检表》,不同重点人群检查项目按照各项服务规范具体说明和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辅助检查项目。

 

附件:秦皇岛市居民健康档案转移申请表

 

 

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       

201822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秦皇岛市居民健康档案转移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现居住地址

 

现居住地已居住年限

 

现建档单位

 

档案编号

 

拟转入单位

 

转入单位审核意见(章)

 

转入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章)

 

转出单位审核意见(章)

 

转出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章)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适用于基层卫生机构及县区间健康档案转移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转入地先行审核,对符合转移条件的,向建档单位提出转移申请。2.建档单位应根据居民申请和转入地审核意见,及时办理档案转移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3.本表由转出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