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履职行权规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42

履职行权规程

编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市外事商务

事项名称

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管辖范围

秦皇岛市

履职依据

【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三定规定】

政府协调职责为:“对特许经营等商务领域进行业务检查。”

履职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责任科室

计划

制定计划

 

电商科

检查

现场检查

1个工作日

电商科

报告

形成检查结果报告,有涉嫌违规情况移交执法队处理。

1个工作日

电商科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3433908
2.投诉举报电话:12345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外事商务局纪检组,电话:3433900

法定救济途径

1不服处罚决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处罚决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