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履职行权规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31

履职行权规程

编号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外事商务

事项名称

1.对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2.对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3.对零售商未按规定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处罚;

4.对零售商未按规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处罚;

5.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处罚;

6.对零售商未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未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未按规定纳税的处罚;

7.对零售商未按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处罚;

8.对零售商与供应商未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或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超过收货后60天的处罚;

9.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未及时与供应商对账的处罚;

10.对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未提供便利条件或拒绝的处罚;

11.对零售商未按规定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处罚;

12.对供应商供货时,零售商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管辖范围

秦皇岛市

履职依据

【法律法规】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1.第六条 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2.第七条 零售商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3.第八条 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供应商同意,并且供应商派遣人员仅从事与该供应商所供商品有关的销售服务工作;

(二)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就供应商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劳动时间、工作期限等条件达成一致,且派遣人员所需费用由零售商承担。

4.第十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5.第十一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6.第十二条 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7.第十三条 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一)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二)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三)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四)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五)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8.第十四条 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9.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10.第十六条 零售商以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零售商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

11.第十七条 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

(一)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二)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三)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

(四)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

(五)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12.第十八条 供应商供货时,不得从事下列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

(二)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

1-12.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定规定】

〔201431号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责为:“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对全市成品油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发售、零售商促销行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家庭服务业、拍卖、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对外经济合作等商务领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国家、省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履职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责任科室

立案

经初步了解案件后,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调查取证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搜集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拍照录像等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审查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

 

市外事商务局办公室

决定

制作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送达

送达相关文书,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3433817
2.投诉举报电话:12345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外事商务局纪检组,电话:3433900

法定救济途径

1.不服处罚决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处罚决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