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安局关于下放《边境通行证》行政审批权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8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35/2021-456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地实现群众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件“一次办、就近办”,经市公安局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将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秦皇岛支队(原秦皇岛市公安边防支队)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地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相关证明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四)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适用于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区域
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以旅游、运输、探亲、就业及其他正当事由,需前往新疆伊犁地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西藏日喀则地区、阿里地区、山南地区、林芝地区,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三、申领材料及流程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在受理窗口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此表由窗口提供),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有代办需申请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二张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若带领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直系亲属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办证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当场办结,证件免费办理。

注:河北省公安厅海防管理总队秦皇岛支队(原秦皇岛市公安边防支队)仍可暂时受理市区内群众证件办理业务,过渡期至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