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全力治理“犬患”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20        发布机构:公安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35/2020-258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全力治理“犬患”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

全力治理“犬患”的通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全力治理“犬患”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养犬重点管理区(主要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提倡不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接受犬只寄养的,视为养犬;除依法从事犬只销售、诊疗、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养犬。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按时进行年检。
三、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在居民区楼道、楼顶、房顶、地下车库等地上地下公共区域养犬;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海水浴场、封闭式景区和城市公园、广场等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
四、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避开每日七时至九时、十七时至十九时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束犬绳(链)且长度不得超过两米,牵领犬只并主动避让他人;
(二)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收紧犬绳(链),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犬只;
(三)约束犬只在户内排泄粪便;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清除犬只粪便物品,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笼)养,不得携犬出户;
(二)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并束犬绳(链)或者装入犬笼。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不得进入重点管理区,犬只因病到重点管理区诊疗的除外。
六、全市范围内,所有养犬人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就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
(五)主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养犬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七、2020年6月1日,《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以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执法部门,对重点管理区不依法办理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登记年检、犬只便溺影响环境卫生、遛犬不束犬绳(链)、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户饲养多只犬以及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期间,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给予一万元罚款、没收犬只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养犬人违反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五年内不得养犬。
九、全市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严格遵守《秦皇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违法养犬行为被查处的,执法部门将通报养犬人所属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涉犬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 110
市农业农村局 3690541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231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