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物业支出困难 我市出台《秦皇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城镇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28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000357448/2018-9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物业支出困难

我市出台《秦皇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城镇分散

 供养特困人员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保对象和城镇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困难群体在物业服务支出方面的实际困难,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12月22日,经市政府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通过秦皇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对我市困难群众物业补贴工作的对象、标准、程序、职责、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进行明确。补贴对象包括作为房屋产权人或租赁住房居住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补贴的房屋是补贴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物业费用每年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最高执行每平米每月0.6元,补贴申请对象居住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低于每平米每月0.6元的,按照当地房管(住建)部门掌握的实际收费等级标准执行。补贴住房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低于标准面积的,补贴费用按照实际住房面积计算;大于标准面积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补贴金额=补贴标准×补贴面积×12个月。城市低保对象按实际计算额的50%补贴,城镇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按100%补贴。

《意见》的出台有效解决我市困难群众物业补贴工作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等实际问题,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市今后开展困难群众物业补贴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操作依据,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2018年12月26日

秦皇岛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