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救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3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8〕319号        索引号:1000357368/2018-11

 
               文件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秦皇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秦人社〔2018319

 

 


关于调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救助

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7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层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267号)精神,现就调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救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一)门诊统筹支付定点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合规门诊费用。

(二)门诊统筹最高限额和报销比例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人每年50元门诊包干费用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50元门诊包干费用仍按秦政办发﹝201639号文件执行,提高部分报销比例为70%,最高报销450元。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

门诊慢性病病种按照秦皇岛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印发《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秦人社﹝201777号)第十一条(一)款规定执行。

(二)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5%,单病种最高限额为6000/年,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按病种限额分别享受待遇,限额累加计算。

三、提高医疗保障待遇资金来源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提高待遇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其中财政直管县省级负担90%,财政直管县负担10%各区提高待遇资金按市、区有关支出责任划分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区涉及到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参照秦皇岛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印发《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秦人社﹝201777号)执行。

(二)现行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民政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秦皇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秦皇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119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1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