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存量房登记

发布时间:2008-04-17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45/2008-170722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房屋权利人城市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办理条件: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
办理手续:1、房屋所有权证;2、买卖契约;3、完税凭证;4、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买卖房屋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5、国有产出售的提交管理部门准予出售的审批手续;6、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出售提交上市交易备案书;7、改制企业出售房屋登记提交改制批复及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准予出售的审批手续;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一宗土地上全部房屋转让或部分房屋转让且土地使用权可分割转让的需提交土地出让手续
办理流程:1、法人非住宅房屋:开发区窗口受理→初审→复审→产权处审核→制证→产权处领导审核→市局产权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核→产权处窗口→取回发证. 2、除法人外非住宅房屋外:开发区窗口受理→初审→复审→产权处审核→制证→产权处领导审核→市局产权科核准→产权处窗口→取回发证.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1、产权登记费住宅:80/非住宅:550/. 2、交易服务费(双方各半)①住宅:6/②非住宅:10/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8019142
监督电话:8019468
办理地点邮编: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066004
咨询渠道: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办理渠道: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