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发布时间:2009-03-04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217/2009-110813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局计量科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秦皇岛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办理条件: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办理手续:向市质监局计量科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1、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材料;2、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4、质监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5、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方式:办理程序、结果公开
办理时限:37天
费用情况:秦价行费字[2008]46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316606
监督电话:5316602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58号066000
咨询渠道:电话或当面向市质监局计量科咨询
办理渠道:向市质监局计量科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