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广新局窗口业务指导规范---(省4)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批准

发布时间:2014-04-11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14-160732

事项名称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批准

单位名称

市文广新局

办理地点

政务中心窗口

电   话

3651910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法规(规章)及条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十五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十五条。

条件具体内容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8号)第四章 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十五条。

材料具体内容

1、书面申请报告;

2、省广播电视局指定承办单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填写《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申请表》;

4、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策划书

审批流程

分   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

结果

时   限

一般环节

受   理

窗口工作人员

审核申请材料

受理或补正材料

1天

审   核

窗口负责人

把关申请材料

上报主管领导

1天

审   批

主管领导

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合格

作出审批意见

1天

办   结

窗口工作人员

上报上级部门

即办

特殊环节

有● 无○

现场踏勘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3天

收费情况

有● 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    称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有●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秦皇岛市文广新局

监督电话

3355002

361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