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广新局窗口业务指导规范---(省5)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发布时间:2014-04-11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14-160926
事项名称 |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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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市文广新局 |
办理地点 |
政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 |
电 话 |
365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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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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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及条款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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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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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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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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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和播放范围等,并填写《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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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 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 结果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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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 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审核申请材料 |
受理或补正材料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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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窗口负责人 |
把关申请材料 |
审核上报主管领导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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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
主管领导 |
确认申请材料完整合格 |
作出审核意见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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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结 |
窗口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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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上级部门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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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有● 无○ |
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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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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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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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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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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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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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 无○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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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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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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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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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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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营业执照、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验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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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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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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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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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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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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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秦皇岛市文广新局 |
监督电话 |
3355002 3611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