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开发区公安分局典当、刻章、爆破许可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4-04-25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145/2014-194512

 

办理地点: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35-8019357
 
 
 
        典当、刻章、爆破许可备案须知
 
一、关于典当业行政许可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审批
1、申请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按承诺内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设备,建立相关制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9)典当行消防验收(含装修)合格的意见书。
二、关于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
 (一)许可范围
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凡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请
申请设立公章刻制企业的,应当向经营地所属县(区)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
3、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说明;
4、经营处所方位图、平面图;
5、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证明(即持有具备符合《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标准)规定要求的证明文件);
8、具备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证明。
三、爆破工程和临时性爆破项目备案
    一是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的爆破作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公安局许可,在其他地域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备案。
    二是对不需要市公安局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首次实施爆破作业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爆破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彩色复印件;
(三)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四)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五)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施工方案
(六)自建民爆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和本年度验收核查报告、租用储存库协议、购买配送服务协议及运输危险货物单位、人员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及彩色复印件;
(七)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成员及其职责的正式文件;
(八)项目管理机构发布实施的包含项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的文件。
在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爆破作业项目和单次爆破作业或者爆破作业周期不足7天的,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七)、(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