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受理、初审
发布时间:2014-04-3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4-095043
秦皇岛市司法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受理、初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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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受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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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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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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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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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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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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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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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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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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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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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令第99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5号和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7号修正和2013年8月7 日司法部令第128号修正)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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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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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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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令第99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5号和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7号修正和2013年8月7 日司法部令第128号修正)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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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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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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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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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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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28日司法部令第99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5号和2009年9月1日司法部令第117号修正和2013年8月7 日司法部令第128号修正)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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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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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申请书。2、《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签注意见的实习证明。7、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证明。8、聘用协议或人事部门调入介绍信复印件。9、辞职人员原为干部身份的提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辞职证明及档案存放证明;原为工人身份的提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10、农民、待业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品行鉴定证明。1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申请职业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需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需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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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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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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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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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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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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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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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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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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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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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
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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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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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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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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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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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处、
律师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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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1、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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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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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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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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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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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依据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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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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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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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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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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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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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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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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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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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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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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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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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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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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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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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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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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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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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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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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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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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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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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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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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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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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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需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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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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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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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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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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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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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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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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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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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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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监察局
秦皇岛市政府法制办
秦皇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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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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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096
3220243
707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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