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发布时间:2008-04-09        发布机构:安监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176/2008-153249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煤炭科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社会
办理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和业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口,实行机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按照规程规定使用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5、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6、瓦斯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7、井上井下通讯畅通、矿区矿外有电话通讯。8、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矸石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11、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12、在国有煤炭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3、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手续:1、采矿许可证;2、矿长资格证;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5、竣工验收报告;6、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7、环保报告;8、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份);
办理流程:企业申报 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 合格后报省安监局审批
公示方式:审批大厅局窗口公告栏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35-3655107
监督电话:0335-3650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066000
咨询渠道:电话咨询
办理渠道:驻中心窗口集中受理
状态查询:电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