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省定价外新增加项目部分

发布时间:2008-04-09        发布机构:物价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73/2008-171748

公开程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收费一科
项目类别:行政审批
事项依据:1、《价格法》;2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医疗单位
办理条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办理手续:1、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请示(含单位性质、等级、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制定或调整服务价格的理由、水平、幅度和调整后的增减额及对所涉及的服务对象、相关行业、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程度调查情况的综合汇总等基本情况)。 2、申报单位的《卫生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3、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见附表)。 4、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表)。 5、所报项目涉及到的设备、器械、材料支出原始票据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按《阳光审批办法》办理
公示方式:主动公开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3659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