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发布时间:2008-04-15        发布机构:气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209/2008-115443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气象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办理对象及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本市属地
办理条件: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单位或个人合法证明(复印件); 3、发改委下发的项目投资计划投资文件; 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或备案证; 5、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
办理手续:1、受理 2、审查 3、报省气象局
办理流程: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 2、市气象局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公示方式:网上公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联系电话:0335-3651942
监督电话:0335-3233412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政府服务中心四楼气象局窗口 066000
咨询渠道:当场咨询;网上咨询;电话咨询0335-3651942
办理渠道:现场办理
状态查询:现场查询、电话查询
备注:秦皇岛市气象局初审
 

附件: 1.doc 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