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发布时间:2008-04-17        发布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198/2008-161013

公开程序:经委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行政许可审理室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4、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4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7、《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项目单位
 

办理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1、项目单位所在地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一式1份)2、《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相应资质及以上相关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一式2份)3、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一式1份)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融资意向书;(一式1份)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一式1份)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一式1份)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一式1份)
 

办理流程:市发改委窗口受理项目单位咨询、负责材料初审(必要时组织集中踏勘或项目联审),经领导审签后,窗口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事项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公示方式:市政务服务中心局域网、发改委机关网、市政府信息网。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335-3651960
 

监督电话:0335-3651903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
 

咨询渠道:当面或电话咨询
 

办理渠道:窗口办理